廣東省物價局關于加強疫苗價格管理的通知
各地級以上市物價局,深圳市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局,佛山市順德區發展規劃和統計局,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二類疫苗生產企業、省級總經銷企業:
為規范疫苗價格秩序,保證疫苗正常流通、接種,切實減輕受種者負擔,根據國務院《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國務院第434號令)和省府辦公廳《轉發省物價局關于我省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改革試行方案的通知》(粵府辦〔2008〕63號)精神,現就加強我省疫苗價格管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一類疫苗是指政府免費向公民提供、公民應當依照政府的規定受種的疫苗,由政府承擔費用,實行免費接種,預防接種單位不得向受種者或其監護人收取任何費用。疾控系統接種單位需按《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的規定公布一類疫苗具體品種和接種方法。
二、二類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費并且自愿受種的、除一類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實行最高零售價、進銷價格備案和流通差價率管理。
(一)控制最高零售價。我局原則上每年第四季度制定并公布次年的二類疫苗最高零售價,各疾控系統接種單位可在最高零售價范圍內向下浮動價格。若有新疫苗上市或疫苗批發價格發生大幅變化等情況,則及時制定或調整價格并予以公布。
(二)實行進銷價格備案管理。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二類疫苗總經銷企業(生產企業指定的省級總經銷商)每年9月向我局進行二類疫苗進銷價格備案(同時通過廣東價格信息網報送電子數據,格式見附件1);省以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接種單位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進行二類疫苗進銷價格備案。
(三)各級疾控中心和接種單位在不超過最高零售價的前提下,執行以下流通差價率(見附件2、3)。
1.通過省、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逐級供應的二類疫苗差價率。
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以實際購進價或中標價為基礎,按不超過5%的差價率供應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設區的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從省疾控中心購進的二類疫苗,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按不超過10%的差價率供應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不設區的市從省疾控中心購進的二類疫苗,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按不超過18%的差價率供應接種單位;
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從市疾控中心購進的二類疫苗,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按不超過18%的差價率供應接種單位。
2.通過市、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供應的二類疫苗差價率。
設區的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從總經銷企業購進的二類疫苗,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按不超過13%的差價率供應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不設區的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從總經銷企業購進的二類疫苗,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按不超過20%的差價率供應接種單位;
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從市疾控中心購進的二類疫苗,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按不超過18%的差價率供應接種單位。
3.縣(市、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直接從總經銷企業購進的二類疫苗,以實際購進價為基礎,按不超過20%的差價率供應接種單位。
4.接種單位接種二類疫苗收取的費用,應以疫苗實際購進價為基礎,按不超過附件3規定的差價率確定。此外,不得再收取服務費、接種耗材費等其它費用。
三、本通知規定自2010年9月1日起試行2年。此前我局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二0一0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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