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印病歷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
1、醫院受理下列人員和機構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親屬或其代理人;
(3)保險機構;
(4)公安、司法機構。
2、醫務部或病案室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申請同時,要求申請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1)申請人為患者本人的;應當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原件);
(2)申請人為患者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申請人與患者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3)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及其近親屬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申請人是死亡患者近親屬的法定證明材料;
(4)申請人為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人的,應當提供患者死亡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死亡患者與其近親屬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申請人與死亡患者近親屬代理關系的法定證明材料;
(5)申請人為保險機構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患者死亡的,應當提供保險合同復印件,承辦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死亡患者近親屬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證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機關因辦理案件,需要查閱、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的,醫務部或病案室應當在公安、司法機關出具采集證據的法定證明及執行公務人員的有效身份證明后予以協助。
4、醫院可以為申請人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記錄)、體溫單、醫囑單、化驗單(檢驗報告)、醫學影像檢查資料、特殊檢查治療)同意書、手術同意書、手術及麻醉記錄單、病理報告、護理記錄、出院記錄。
5、醫院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應當在醫務人員按規定時限完成病歷后予以提供。
6、醫務部或病案室受理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申請后,在申請人在場的情況下復印或者復制。復印或者復制的病歷資料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醫院加蓋證明印記。
7、醫院復印或者復制病歷資料,按照規定收取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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