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的權利與義務
患者的權利與義務
患者的權利
1.不分種族、膚色、階級、男女、老幼、政治與經濟地位、智力狀況,均有獲得基本醫療保健的權利。
2.人格受到尊重的權利。不得歧視、遺棄、侮辱等,尤其是對嚴重缺陷、殘疾者以及性病、艾滋病患者,更應該注意其人格權的保護。
3.知情同意權。醫師有義務如實介紹病情、醫療措施及醫療風險,但是,應當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后果。
4.隱私權。即私生活私密權,如公民個人的身體健康狀況、生理缺陷、戀愛婚姻、家庭狀況、個人日記、生理缺陷、傳染病、性病、家族性遺傳病。
5.自主權。完全行為能力應以本人意愿為準,當父母、配偶同病人意見不一致時,應尊重患者本人意愿,但是病人的自主權不得干預醫師的獨立處置權。
6.拒絕治療權。
7.有獲社會資助的權利。
8.有對醫療機構的批評建議權(無監督權)。
9.有因醫療事故所造成損害獲得賠償權利(包括請求鑒定權、請求調解權、訴權)。 其他權利包括:
①知情權。②病案資料復印權。③共同封存與啟封權。④共同委托鑒定權。⑤申請再鑒定權。⑥隨即抽取專家權。⑦申請回避權。⑧陳述與答辯權。⑨請求調解和處理權。⑩請求賠償權(訴權)。
患者的義務
1. 有如實陳述病情的義務。
2. 有配合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一切檢查治療的義務(遵守醫囑的義務)。
3. 有按時、按數支付醫療費用及其他服務費用的義務。
4. 尊重醫務人員的勞動及人格尊嚴的義務。醫患之間、患者之間都應互相尊重,不應輕視醫務人員及其他病人,要尊重他們的人格,更不能打罵、侮辱醫務人員。
5. 有遵守醫院各項規章制度與規定的義務。病人要協助醫院控制和減少噪音,保持清潔安靜、不吸煙、減少探親來訪人員等,有義務遵守醫院的規章制度。
6. 有不影響他人治療,不將疾病傳染給他人的義務。
7. 有愛護公共財物的義務。
8. 有接受強制性治療的義務(急危病人、戒毒、傳染病、精神病等)。
9. 病愈后有及時出院的義務。
10. 有協助醫院進行隨訪工作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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